关于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予以退学处理决定的公告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25-04-24浏览次数:

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)第三十条和《吉林化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第十一条、第十六条,经吉林化工学院2025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拟对在最高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李丹丹等50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(具体名单见附件)予以退学处理、注销学籍,现予以公告,公告期自2025424日—523日。本公告期满,即视为退学处理决定送达。

公告期内若无异议,学校将于公告结束后对学生作退学处理,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销学籍;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向吉林化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反映,联系电话:0432-62185372;联系人:宋老师。

特此公告。


吉林化工学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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